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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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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昨日,用POS机刷卡套现6.1亿元的柴某等来漳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获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57万余元。2008年,柴某注册10多家无经营实体的公司,并申办18个POS机,还借用或租赁了10多台POS机,共刷卡套现6.1亿余元(详见本报去年12月22日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柴某提出其出租POS机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未提供证据,且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柴某将POS机出租,无法控制套现金额,但明知故犯,应对本案总的刷卡套现金额负责。 柴某为积分刷卡也是通过POS机虚构交易套取现金得以完成的,仍是套现行为。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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