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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5版:漳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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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4日
盗树被发现逃跑
不属于犯罪中止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方某庆和方某志盗挖村集体的重阳木,分别获刑两年和一年二个月。他们提起上诉,说自己是“犯罪中止”,但昨日,漳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年初,方某庆、方某志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到东厦镇溪塘村高楼自然村山上,准备盗挖一棵村集体所有的重阳木古树。村民发现后,他们逃离。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树价值2万元。

漳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他们是因为被村民发现并要报警才逃跑的,并非自动停止犯罪,而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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