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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7版:漳州新闻-民情/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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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

村委会会计离任 拒交账簿被追刑
上面涉及的金额超千万,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N本报记者 陈青松

时间:昨日

辖区:漳浦县公安局

杨某茂原是漳浦佛昙镇某村的村委会会计,离任后却拒绝移交相关会计凭证和账簿。昨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杨某茂被漳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这是漳浦警方查处的首例此类案例。

1987年至2006年,杨某茂一直担任佛昙镇某村的村民委员会会计。2006年离任时,他本应该将所保管的村委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移交给村委会或镇经管站,但杨某茂因担心村委会其他成员从账目中找自己麻烦,所以拒绝移交,并将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带回家中。

2009年9月,佛昙镇经管站及佛昙镇海域滩涂整治工作组多次通知杨某茂,将村委会的会计资料移交给佛昙镇经管站,以便于工作组审计、查处、解决相关虾池纠纷问题,但杨某茂仍采取回避方式,依旧不交出。

去年初,漳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警后,正式介入调查,经多次通知、做工作,杨某茂于当年10月17日,将相关资料交给佛昙镇经管站。经查,杨某茂隐匿的会计账簿、凭证单据累计涉及金额达14254059.55元,警方因此认定他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

□延伸阅读

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超50万 就会构成此罪

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林俊晖律师说,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该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过失,就不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也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必须是行为人出于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目的,或者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仍然故意隐匿或者销毁,应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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