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刘荫花 朱灿明
本报讯 近日,漳州市检察院与漳州市中级法院、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建立生态损失补偿机制。凡是失火、盗伐、故意毁坏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选择复绿补植,或缴纳生态损失补偿金方式来弥补损失,5部门开展联合审查、监督、验收,以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惩治力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机制要求,当事人所签订的生态损失补偿协议必须具体明确,内容包括负责补植林木的主体、方式、措施、具体位置、完成期限、树种、面积、造林密度和成活率及担保条款等,由检察院、法院和森林公安共同加以审核。需要缴纳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单位向补植责任人收取保管。除失火案件补植林木归原林地所有人外,其他均归国家所有。
生态损失补偿协议签订后,补植责任人应于当年植树季节或下一年的植树季节,在林业等部门派出的技术人员指导下,按质按量完成补植任务。补植地点可为原失火林地、专用公益林地或公共场所。补植结束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验收,作出补植验收报告,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机关复查决定是否归还或扣除保证金。
据悉,今年以来,漳州共对涉林犯罪发放补植令、抚育令17份,修复生态受损面积205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