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2年9月7日
  2. 3上一期  下一期4
  3. 按日期查找
第N17版:娱乐新闻-视听/文摘

  1. 版面导航
2012年9月7日

古代食品造假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N余长生摘自《文史博览》

古代商品经济虽不断发展,但食品保鲜和储存技术并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生鲜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

尽管如此,国家仍然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不时”,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

唐代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由《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将其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致人死亡,则要被判处绞刑。食品的所有者由于疏忽,误使别人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也要按过失杀人罪来处罚。

到了宋代,官府除了继承唐律的规定,还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进行监督管理,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