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张小虾
本报讯 同事有事出不了车,货运公司司机李某被叫去临时代班,由于疏忽检查就出车,结果货车行驶途中,车轮飞出砸死一名行人。前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去年7月19日,因同事临时有事,公司又因急着出货,李某就被叫去代班。出车前,李某没有检查,就驾驶自己不熟悉的大货车出货。途中,李某虽有发现小问题并维修,但由于对车况不了解,没有查出车轮上的大问题。行至角美镇龙仕村路段时,由于道路维修,路况颠簸,货车其中一个右轮的螺母松动脱落,导致车轮飞出,砸中背着小孩的路人胡某先,造成胡某先因抢救无效身亡,所幸所背的小男孩只是皮外伤。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出车前没有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查,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胡某先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律师说法
忘关车门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
在人们的认识中,似乎只有发生车撞车或者车撞人,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由经验造成的法律认识上的偏差。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认为,从犯罪主观上看,交通肇事罪在刑法里是过失犯罪的一种,所谓过失犯罪,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此,不管是发生车撞车或者车撞人还是其他因行为人主观过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都可能构成该罪。
比如,车主忘记关紧车门,或者开门前未注意周边路况,或者没有及时检修导致零部件飞出等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都可能获罪。
本案中,李某显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因此从法理上,其行为的性质与发生车撞车或者车撞人是一样的,都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符合立案标准。
不过此类案件中,如果不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错误,而是因为车辆的本身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检修企业未尽责引发的后果,则需另案处理,不过这需要经相关部门的认定。为此,曾律师提醒广大车主,为了行车安全,不仅要谨慎驾驶,还应当定期检修车辆,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严重后果而带来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