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消息称,今后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为双方父母和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提供支持。同时,还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的规定,由原“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厦门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含补缴)”。新政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30日止。
公积金新政读透透
问:购买一手房和二手房如何使用公积金?
答:在政策执行期间,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等一手房的,可持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房地产开发公司抵作购房首期款或取现金。
问:符合什么条件可受益于新政?
答:本市职工及其配偶在过去一年中有6次缴存记录,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满足条件者除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
问:新政对公积金提取提出哪些新要求?
答:提取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二)职工及其配偶为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