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住建厅网站了解到,今年1月1日开始,对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我省将根据省住建厅此前发布的《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其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具体额度将由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过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同时月还款额应控制在家庭收入的50%之内。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新规还明确规定,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另外,如果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那么5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还可能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公积金提取问题,同样被许多购房者所关注。新规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另外,新规在提取范围上更为宽松,增加了特殊病症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提取这一项。据了解,原规定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此次新规将提取范围增加为双方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