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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4版:民生/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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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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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打死小偷 涉嫌故意伤害
理由:赃物已找到,小偷没反抗时还实施暴力,致小偷重伤而死

N本报记者 陈青松

本报讯 蹲守发现偷酒人,店老板洪某怒而动手。谁知,小偷回家后死亡。目前,洪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长泰警方刑事拘留,正由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称,洪某在赃物已经找到且小偷没有反抗的情况下实施暴力,致使小偷重伤,确实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市民千万不能认为,小偷偷东西有错,就是打死都没罪。这种偏激的做法已触犯法律,只能让抓小偷从好事变坏事。正确的做法是将小偷扭送公安机关,让其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

打了小偷一通

致其事后身亡

5月27日晚上,在长泰古农农场银塘街,开大排档的老板洪某因酒常被偷,决定蹲守。

次日凌晨2点左右,他发现一个黑影偷偷溜进店里,立即冲过去将对方抓住。仔细一瞧,是本地人郭某,以前也曾偷酒被他抓过。他在气头上,动手打踹郭某并报警。警方赶到,发现郭某浑身酒气,但举止无异常,且两人都没说打人一事。由于被偷的酒追回,价值也不高,洪某只要求警方批评教育郭某。事后,郭某被民警送回家。

当天中午12点多,郭某的儿子发现,父亲蹲在卫生间,没了呼吸。经120急救医护人员确认,他已死亡。

【说法】

洪某涉故意伤害

如何认定出来的

长泰县检察院检察官黄从余称,处理这类案件存在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洪某是出于公民的道德心抓住小偷,并且人赃俱获,对小偷的行为是因气愤而做出的过当行为。

第二种意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理由是虽然洪某致使小偷死亡,但他并不是故意实施暴力,而是对小偷多次盗窃,十分气愤做出的举动。

第三种意见: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洪某在赃物已经找到,且小偷没有反抗的情况下,对小偷实施暴力,致使小偷重伤。

黄从余认为,洪某的行为肯定构成犯罪。本案中,洪某的行为明显过激,在赃物已被找到、小偷已被抓住时动手,明显触犯了《刑法》对犯罪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技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健康。

本案中,尽管洪某与小偷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且其主观上没有明确的动机,但其动手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认为打的只是小偷而已,打完之后就置之不理。因此,应按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因此,洪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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