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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4版:民生/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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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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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赡养费 父母告儿子
律师:民间认为女儿出嫁、父母再婚、分家不公等可不赡养,与法不符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沈某不养父母,被告上法庭。昨日,诏安法院一审判决,沈某必须每月支付父母二人赡养费各206元。长期以来,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认为,女儿出嫁了,或者父母再婚、分家不公等,就可以不养父母,其实是误区。法律明确规定,凡是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都应该担负起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案件】

男子有1弟1妹 应承担1/3赡养费

71岁的沈某海和64岁的沈某爱,把大儿子告上法庭。他们诉称,自己生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大儿子一直未尽赡养义务。

诏安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现原告已年老无劳动能力,子女依法均应承担赡养义务。因被告兄弟姐妹共有三人,故被告依法只承担对父母全部赡养义务的相应三分之一份额。被告对父母每月每人应负担的赡养费为人民币206元(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401.92/年÷12÷3)。

【说法】

赡养扶助父母 是道德也是法律要求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强介绍,凡是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都应该担负起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成年子女除非无责任能力,如精神病人、失去劳动能力等,均需承担赡养义务。

误区一:出嫁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父母再婚,子女仍有赡养义务。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免除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婚姻法》三十条对此有同样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三:分家不公不赡养

继承与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继承是一项权利,赡养是一项义务,两者之间并不对等。即使存在分家不公的协议,体现多分的人多赡养,少分的人少赡养,其也仅仅在当事人都能遵守并履行时有效。一旦将来父母告到法院,要求赡养,协议就会无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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