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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0版:天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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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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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降低

N新华 央视

本报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为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法理依据。该《解释》将从今日开始施行。

新增多项定罪标准

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五项“污染环境罪”新的认定标准,如规定只要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即可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再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为必要。这些新增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降低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200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致使三人以上死亡”,才能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即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这次司法解释还对非法擅自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俗称洋垃圾)也明确了严惩措施,同时对环境监管人员失职犯罪也作出更严厉的惩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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