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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0版:天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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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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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公司违规排放含砷废水
导致水源地取水中断;董事长被判4年,罚30万元

N据新华社电

本报讯 最高法院昨日公布了另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该公司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天然水池内等行为,最终致使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公司董事长等人因此被判处刑罚。

法院称,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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