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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8版:民生/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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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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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虾池投毒 涉破坏生产经营罪
律师:此罪常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同时犯,按处罚最重的一项来定罪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炳坤 锦辉 永强

本报讯 周某指使表弟林某投农药,致使隔壁家的虾蟹死亡。昨日,两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漳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周某从事育苗养殖,雇佣表弟林某帮忙管理。去年10月,几口池子的鱼苗因水质变坏死亡,他怀疑,是隔壁的陈某搞破坏。为报复,他与林某商量,要向陈某的虾池投放农药。去年11月13日,周某买了剧毒农药,次日凌晨指使林某投毒,致陈某的螃蟹、虾等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8万余元。

【说法】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按重的一项定罪

解读: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

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区别与定罪:在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完全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竞合,也就是同时触犯两种罪名。

比如向虾池投毒,可能造成养殖户不知情,将中毒的虾转售,造成他人中毒,那就同时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时,要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即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而判断该行为是否竞合,主要以犯罪时的动机以及危害结果作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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