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杨炳坤 庄小红 真坚
本报讯 刘某裕无证闯关,撞伤司法局干警。前日,他犯妨害公务罪,被漳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漳州检察院检察官称,这项罪名的妨害对象,是指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另一起案件的受害人协警没有执法资格,为何也是用此罪名批捕嫌犯?
办案检察官解释,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对林某批捕,是适用于妨害公务罪的。
【案件】
无牌无证逃处罚 闯关未成被擒下
去年10月17日上午9点多,漳浦县司法局、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当晚,在漳浦县绥安镇,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示意刘某裕停车接受检查。刘某裕无证驾驶无牌车,担心受罚,提速冲了过去。
不久,他碰到第二个检查点,又被要求停车检查。他加速冲向司法局干警陈某金,将其撞倒在地。经鉴定,陈某金轻伤。刘某裕撞完人后,迅速掉转车头欲逃离现场,被另一执法人员拉住车尾。此时,陈某金也起身,帮忙将刘某裕控制住。
拖行协警10多米 闯关司机被批捕
去年3月16日中午,林某驾驶一部轿车,途经漳州市区新华南路,因违规掉头,造成来往车辆滞留阻塞。他被正在现场执勤的交警、协警发现。
协警谢某将手伸进车窗,要求林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但林某因车子没年检且没带驾驶证、行驶证,企图加速强行逃离。谢某抓住车窗,被拖行10多米而摔倒在地。之后,林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谢某轻微伤偏重。3月28日,林某涉嫌妨害公务,被芗城区检察院批捕。
【妨害公务罪】
1侵害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未经授权委托,均不构成本罪。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正在履职的人大代表、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依法履职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与执法人员争吵 是否构成罪行
此外还有一个要件就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未伴有威胁性语言和暴力行为,一般都不构成罪行。
第一起案件中,执法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到路面执法。正在执勤公务时,刘某裕以暴力方式“闯关”,并且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伤,因此构成妨害公务罪。
另外,同时犯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时,按照处罚最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
3伤害协警是否构成罪行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协警属于“公安机关的临时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协警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其主要任务是协助民警进行执法活动。那么,如果伤害协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立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四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协警显然属于第四类。在第二起案例中,协警谢某是在交警指挥下进行协助,具备执行公务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