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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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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游雪芳 刘朝辉 【维权日记】 时间:9月4日 地点:鲤城区中山路一自行车店 维权主持人:鲤城消委会 维权心得: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应依照法律,自觉履行义务,而不得私自订立一些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因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都是无效的,订了也是白费工夫。 【维权案例】 9月1日,市民彭先生在中山路一店铺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680元。商家在开出的票据中,写上了“不保修”的字样。随后几天,彭先生在骑行过程中发现自行车存在不少问题,遂向商家反映,要求检修,但对方以票据上注明“不保修”为由,拒绝了彭先生的要求。 9月4日,彭先生投诉至12315。鲤城消委会介入调解。工商人员看到,在彭先生提供的票据上,的确写着“不保修”的字样。而商家认为,开票时注明这些内容,消费者是知情的,因此默许了。“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商家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应履行的义务。”鲤城工商局相关人士称,根据三包规定,自行车的整车保修为一年,主要部件车架、变速器保修两年。经调解,商家最终为彭先生的自行车做整车检修。 工商提醒,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并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在日常生活中妥善保管;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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