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周惠珍 郑剑波
本报讯 家里的主心骨,因交通肇事导致二级残疾,为了治疗,家里花费了20多万元,而肇事者却一分都没有赔偿。昨日,芗城检察院对天宝镇路边村的韩某实施刑事救助。
今年52岁的韩某,2010年2月17日因交通肇事摔成重伤,芗城法院判决肇事者柯某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因柯某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韩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仍未得到任何赔偿。
目前,韩某共花去医药费及诉讼费20多万元。由于头部严重受伤,韩某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全家只靠儿子在外打工维持生计。
芗城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昨天上午,芗城检察院检察长刘英俊带领该院控申、巡回检察部门来到韩某家中,送上救助金4000元,以解决其家庭一时的生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