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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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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 刘慧瑛 黄思佳 本报讯 今年2月28日14时许,陈某某到龙海九湖某工商银行的ATM机取款。这时,他发现插卡口还有张储蓄卡。 一时没经住诱惑,陈某某从卡里提了5000元现金。 不过,他及时醒悟了。3月1日,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其将该5000元及拾取的银行卡上交到工商银行。 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5000元的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还款项及银行卡,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刑法》规定,可免除处罚。前天,龙海市检察院本着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对陈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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