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人因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泰国用(2013)第03054/03055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泰县房权证武安镇字第06000228/06000229/06000230/06000231/06000232/06000233”,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请抵押贷款,为明确抵押物的权限特声明如下:
一、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抵押物及其地上建筑物未出租、出借或甚至任何担保权利;
二、如任何第三方人对抵押物享有租赁或担保权益应在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报并提供凭证,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