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练仁福 通讯员 朱雅秀
本报讯 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同意,省政府近日对厦蓉高速和溪路段“3·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17名责任人员和4个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
2013年3月22日11时25分许,一部满载水泥的赣L38239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龙岩开往漳州,行驶至G76线厦蓉高速109km+524m处,先后撞上闽DUM793小汽车、贵C80937卧铺大客车(核载44人、实载45人,其中儿童3人)、闽E63356大货车,造成12人死亡、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多万元(本报今年3月23日A2、A3、A4版曾作关注报道)。
经调查,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别必波在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依据报告处理意见,别必波(肇事车辆司机)、黄恒芳(肇事车辆实际拥有者)、张东伟(畅顺修理厂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华建(顺驰物流公司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龙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漳州高速交警支队、龙岩高速管理分公司、漳州高速管理分公司、省高速公路公司的9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龙岩高速公路分公司、福建省三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汽车运输公司的4人被处以相关处分。徐永利,遵义汽车运输公司肇事驾驶员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责。
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被处以70万元的罚款,鹰潭市城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被通报批评,福州畅顺汽车修理厂被取缔,福建万集物流公司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