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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5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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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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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即日起全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新建扩建的养殖场 一律视为“两违”

N本报记者 周杨宁

本报讯 养殖污染一直是漳州市水系污染问题之一。即日起,芗城区政府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根据漳州市政府重新划定的生猪养殖区,芗城区仅有“禁养区”和“禁建区”,没有“适度可养区”。故在整治期间及整治完成后,一律不准抢、新(扩)建养殖场,一经发现,将视同“两违”行为,政府部门将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具体要求,关闭“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分两期整治。一期,即漳州市政府新划定的“禁养区”,要求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关闭。二期,整治区域于省道、国道等重点道路两侧50米范围,村庄内、居民区四周100米范围。今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关闭。

“禁建区”养殖场要达到零排放。污染整治不到位,至今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限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应通过环评验收。对无法通过环评验收的,予以关闭。

同时,芗城区决定实行以奖代补形式,对关闭养殖场给予适当补偿。补助范围:辖区内污染整治未到位,无法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并依法在规定内自行关闭的生猪养殖场。但九龙江沿岸1000米范围内禁养区(2009年已整治完毕)未关闭、拆除的,不享受财政补助。

□整治内容

★“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漳州市区、集镇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域;九龙江流域上游相关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村级人饮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如九龙江西溪、北溪(芗城段)沿江两岸各1000米;“三湘江”沿岸、周边及上游;“中、低排”、“九十九湾”、“恒坑支流”等小流域沿岸500米范围;重点道路两侧50米范围;村庄内、居民区四周100米范围,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上述区域严禁从事一切畜禽养殖活动。

★“禁建区”

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采取“固液分离、雨污分离”,并按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生化池(氧化塘);每10头猪配备1立方米粪便堆场,2亩消纳粪便土地,同时配备15立方米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污水排放标准,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实施养殖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并通过环评验收,方可继续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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