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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C03版:漳州房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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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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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夫妻购房财产分配起纠纷
购房合同将成裁定依据

(网摘图)

N海都记者 陈群

市直管公房拆迁安置的新房给女儿作为婚房,但女儿在结婚登记前不幸因病去世,由于这套拆迁安置的婚房除了安置的面积外,还多买了近30平方米的面积。就这近30平方米财产的分配问题,准岳父黄先生和准女婿两人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公共财产分配起纠纷

记者了解到,这套起纠纷的房子是市区丹霞星城一套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黄先生说,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房子是市直管公房,是原单位向漳州市市直公房管理部门承租的公房,分配给他居住。因旧城改造,2002年拆迁。市直公房管理部门和黄先生与开发商先后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安置合同书》,2005年初回迁到丹霞星城小区,面积为80多平方米,比原来的市直管公房面积50多平方米超出将近30平方米。

黄先生说,直管公房的面积还是由他本人承租,超出的部分拿现金购买,考虑到当时女儿要和准女婿结婚,就由他和女儿、准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作为女儿结婚的新房。

但不幸的是,半年后女儿因病去世。黄先生说,由于种种原因女儿在去世前没有和准女婿登记结婚,现在准女婿已经结婚成家,并另行购房居住,丹霞星城的房子一直由准女婿的父母居住。黄先生想出资购买准女婿的份额,要回房子,却遭到拒绝,因房屋所超面积部分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

黄先生认为超面积应该是他和女儿以及准女婿共同财产,超出部分财产应分成三份,准女婿只占其中一份。

而准女婿认为超面积部分黄先生并没有出资,黄先生没权利分得房产,而且在超出面积商品房的购买合同上也只有他和黄先生女儿的名字,超出部分的财产只能分成两份。

法院按购房合同裁定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房屋超出部分属于黄先生的女儿和准女婿共有财产,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名,超出部分是黄先生的女儿和准女婿共同购买的,虽然黄先生提供的超面积发票上“付款方名称”有黄先生的名字,但其后有备注准女婿和女儿的名字,这表明是由黄先生的女儿和准女婿出资,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买方一致。

因女儿去世,而与准女婿还没登记结婚,黄先生作为女儿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提出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该共有房产,因准女婿和女儿生前没有做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平均分成2份。由于该超面积是黄先生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后安置房新增的面积,法院判决房屋归黄先生所有,但黄先生要支付资金,购买准女婿所享有的超面积份额。

【律师提醒】

准夫妻购房 同时登记双方名字视为共同财产

福建省簪华律师事务所钟延惠律师提醒,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准夫妻”在尚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共同购房的现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前提下共同购房,并不能当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购房,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双方的名字。“准夫妻”双方还需注意保存好出资及还贷的相关证据,如双方还未进行婚姻登记,则所购买的房屋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则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含还贷比例)进行分割。但如果只有一方出资,房产证登记另一方的名字,则视为出资方对没有出资一方的赠与。

帮帮问房

Q1:房子卖给熟人,有签订买卖合同,但付款时对方还欠了几万块,打了份欠条,但是当时没有印油,就没有按手印,这份没有按手印的欠条是否有效呢?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亚斌回复:买卖合同只要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及履约方式等基本要件,应能成立;因买卖合同一般无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情况下,合同也是有效的。买方所写的欠条,是证明其还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买方签字后,就算没有按手印,这份欠条对其也是有约束力,证明买方对卖方负有债务,依据《民法通则上》规定,债务应该偿还,所以凭这欠条卖方就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

Q2:给朋友担保了向第三方借了一笔钱,现在到期朋友无法偿还,目前,第三方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作为担保人,要还这一笔钱,而我也没钱,名下只有一套房子,在居住,会被法院拍卖吗?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亚斌回复:这位读者作为担保方,应承担担保责任。若法院判决生效后,这位读者不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法院会对你强制执行。若该读者只有唯一一套房子用于居住,属于生活必需品,法院一般只会查封其房产并冻结不准出售,一般不会强制拍卖房屋。

Q3:已婚,母亲以买卖方式过户给我的房产属于我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若属于共有,可以通过公证或协议为个人财产吗?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亚斌回复:这位读者的母亲虽然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其房产,但因未支付相对应价,实质上是一种赠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这位读者母亲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赠与只归该读者一方所得,因此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上述房屋)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公证,若未公证也不影响效力。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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