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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C05版:漳州房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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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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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如期使用 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网摘图)

N海都记者 陈群

新房在3年前就交房,却至今才能入住。市民张先生最近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原来,新房交房后,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水问题,影响了房屋的装修使用。虽然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但这一修就将近3年才修好。张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延迟入住造成的损失,却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近日,他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新房渗水维修近2年 业主索赔

张先生的新房是在2010年买的,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1年年底新房建成交房。张先生购买的是顶楼,交房时看不出什么瑕疵。直到第二年7月份准备装修时,才发现房子房顶渗水严重,房屋客厅墙、天花板和柱子被雨水大面积渗透,很潮湿。原来房顶有裂缝,下雨的时候,雨水就从裂缝渗透到张先生家。张先生表示,存在渗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屋的装修使用,多次找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但开发商都敷衍维修。

无奈之下,张先生在2012年10月起诉开发商,经过法院的调解,开发商同意将房屋维修至合格,在2012年年底前在交付张先生使用。法院虽然判定,但房屋的维修之路却十分漫长,整整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到今年4月份才彻底解决房屋的渗漏问题。

张先生称,因为房子质量问题,而开发商售后服务效率低,导致自己一家在外租房多住了将近2年。今年,他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从2012年10月到2014年4月的租房支出,按房子周边的房租价格,每个月赔偿1000元,以及赔偿物业费损失。

但开发商称,对于张先生所购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修缮好,交付给张先生使用,而张先生要求赔偿租房损失是没有道理的。开发商表示,在张先生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的时候,经过法院的调解后,积极为张先生维修房子,并一次性补偿张先生9000元,已经对张先生进行了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作为开发商一方不应该再次补偿。

关于延迟维修的原因,开发商称其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过多次维修,因2012年11月份之前没有雨水,无法检验,到2013年夏天雨季才发现房屋没有完全修缮好,后又进行了维修,因此就拖延到2013年11月份才修好,并通知张先生前来验收,并不是张先生所说的到今年4月份。对此张先生认为,渗水到底有没有维修合格,是需要时间检验,并不能以开发商维修结束的时间来定。

合同有效 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原告张先生和被告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相关要求的房屋并应依约承担房屋的保修责任。而本案中,由于被告出售的房屋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影响了原告的装修及使用,对此,被告负有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提出第一次庭审时已经补偿张先生9000元,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再行补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赔偿的数额,原告张先生主张按周边出租房价格,每月1000元。法院根据此前诉讼案件补偿的数额,结合延误的期限,支持张先生的主张,按每月1000元计算损失。关于计算的期限,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及陈述,赔偿的计算期限自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即计算11个月,被告应向赔偿损失11000元。关于原告还主张的物业费损失,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故该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法院不支持开发商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叶律师表示,第一次纠纷经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开发商于2012年12月底之前,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维修完好并确保正常使用。

同时,开发商赔偿张先生9000元。上述赔偿系开发商应承担的2012年12月底之前张先生的损失。但是,本案开发商未能依约定于2012年12月底之前履行义务,张先生所购房屋仍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所以,张先生此次诉讼请求,属于开发商怠于履行义务所造成的2013年1月开始新的损失,不包括在此前协议的损失范围之内,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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