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桂平
遭遇开发商的恶意欺诈、一房多卖,该怎么办?最近,在本报接到的热线中,部分购房者反映了这类问题。记者走访了解到,遇到这类问题,购房者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有可能可以获得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文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规定,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可见,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现上述情形,购房者可申请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不过,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官宝山表示,购房者需能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上述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尽量保留宣传单、录音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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