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金兰
海都讯 历经近4个月的艰难等待,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游晓文终于等来了那一纸让他稍感欣慰的判决书。10月24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重庆人邓世华诉友臣食品“金丝”商标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友臣食品使用“金丝肉松饼”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邓世华注册的“金丝”商标专用权。至此,困扰游晓文8个月的友臣食品“金丝”商标风波告一段落。
纵观这一事件的发生原委和处理过程,以及对友臣食品造成的市场伤害,不仅游晓文和他的公司需要总结,对广大泉州企业来说,提升商标意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做大做强的基本技能,有时候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
【事件回顾】 爆红肉松饼突遇下架危机
肉松饼本是闽台民间的一款传统食品。2011年底,一家位于晋江紫帽镇、名不见经传的食品小企业——友臣公司推出一种全新的食品:金丝肉松饼。短短一年迅速成长为烘焙行业的网络爆款,同时带动了金丝肉松饼这一品类的全面崛起。2013年,眼见友臣金丝肉松饼销售额激增,国内上千家包括许多知名食品企业也纷纷跟进。
2012年4月起,友臣公司在金丝肉松饼产品内外包装、广告宣传、网页图片等处全面使用“金丝肉松饼”作为产品名称,并稳坐各大销售渠道榜单的头把交椅,市场占有率高达70%以上。
正当生意蒸蒸日上之际,2014年2月起,友臣公司陆续收到来自重庆市个体工商户邓世华委托律师的律师函,要求友臣停止在其“金丝肉松饼”商品上使用“金丝”商标,并赔偿损失。“一开始我们并未太在意,然而4月份开始,事态突然变得严重。”游晓文回忆说,4月14日邓世华委托律师向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子商务平台投诉。随后,友臣公司的金丝肉松饼商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链接被直接删除和屏蔽。
很快,这场下架危机又延烧到线下市场。4月15日,友臣的厦门经销商被投诉其销售的友臣金丝肉松饼涉嫌侵害邓世华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局扣押了2024件“友臣牌金丝肉松饼”。与此同时,友臣在湖南、河南、上海等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也遭遇类似投诉。此外,友臣在部分沃尔玛等大型超市的商品也因投诉而遭下架。
【争议焦点】 “金丝”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
一连串下架事件的发生,让游晓文下定决心加快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5月4日,友臣公司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
“我们的理由是友臣金丝肉松饼上的‘金丝’字样并非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与‘肉松饼’组成‘金丝肉松饼’字样,金丝肉松饼已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游晓文解释说,金丝肉松饼是闽台地区的传统风味食品,因其主要原料是金丝肉松,故名金丝肉松饼。除了友臣公司外,生产、销售金丝肉松饼产品的还有百分爱、有成斋、上好仁真、茂源祥、良品铺子等全国上千家品牌和企业。
显然,这次官司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友臣销售产品包装上的“金丝肉松饼”到底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这是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点。原来,邓世华在2011年7月就申请注册了第9780194号金丝商标,2012年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包子、面包、花卷等商品上。
邓世华该案代理律师在答辩中说,“金丝”为肉松上的注册商标,不存在“金丝肉松”的商品通用名称,友臣公司使用“金丝”无任何依据。
在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发给福建省工商局的一份证明文件中也表明,金丝肉松饼由友臣于2011年12月首创推出。目前已有上百家企业生产销售各种品牌的“金丝肉松饼”产品,“金丝肉松饼”已成为以“金丝肉松”为馅料的馅饼类产品的通用名称。
【维权反思】 维权关键在于合适的切入点
就在友臣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5月26日邓世华也以友臣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厦门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向友臣公司索赔1000万元。7月18日,此案在厦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告邓世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未来,邓世华是否会再起诉,还不得而知。
不过谈及对这一事件的反思,游晓文感慨地说道:“如果可以更早地使用法律作为武器维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次纠纷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应提倡所有企业遇到相关问题,一定要坚决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这一事件也告诫泉州企业,商标维权应尽早借由专业维权机构的力量布局和应对。”长期关注泉州地区企业专利保护的邸杰告诫企业,千万不要随便找无资质或实力不够的机构,以免因官司有应对不当影响市场秩序。此外,企业还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围绕侵权和维权的博弈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很多环节和专业知识,还有答辩技巧。其中把握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很重要。”邸杰指出,认定这类官司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看其使用的“金丝”字样是否发挥了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即是否属于“商标使用”。从目前的情况看,友臣公司使用金丝文字,属于对其商品颜色、形状等质量特征的客观描述,不足以认定构成商标使用。尽管邓世华在相关商品上享有“金丝”商标权,但其权利行使应当有合理限制,不得妨碍他人对公有领域描述性信息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