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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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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陈群 黄先生购买的二手房还没过户。据黄先生介绍,因为交易的房子还不能办理两证,他和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到公证处办理购房公证,约定在能办理两证的时候,卖房人协助其办理两证过户登记手续。不过,事后黄先生得知交易的房产是卖房人继承的房产,而卖房人只是该套房子的继承人之一。由于继承的问题,卖房人和其亲属闹到法院,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该卖房人取得了交易房产的所有继承权。可是,黄先生很担心,购房合同的签订在卖房人取得所有继承权之前,之前和卖房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因房子是在4年前购买的,现在的房价比四年前涨了不少,黄先生担心卖房人反悔,提出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收回房子。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由于继承的房产,卖房人不是唯一的继承人,在法院判定这套房子只属于卖房人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是待定状态。但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说卖房人取得该套房子的处置权,应追认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吴文都律师也认为,在法院判决这套房子的继承所有权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法院判决后,应该认定之前的合同是有效的,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黄先生和卖房人再签订一份追认合同,明确之间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比较稳妥,免得日后引起意外的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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