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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30版:城事/文化·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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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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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 担保人替他还债
法院人士解读担保人可能被追责和可免连带责任的不同情形
那这“锅”你必须来背!
丘天/漫画

N海都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黄锦洪 杨耀宗

海都讯 漳浦人阿智(化名)生前由好友蔡某担保,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了2万元。但还款到期前,阿智却因故死亡。而后,漳浦县农村信用社找到了蔡某,让其还这笔借款和利息。但蔡某认为,阿智已过世,他的担保责任也就消失了,拒不还款。

去年7月24日,漳浦县农村信用社将蔡某告上法庭。漳浦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承担连带责任,须偿还2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目前,法院判决已生效。昨天,漳浦法院人士还一并解读了哪些情形下担保人要为借款人“买单”,哪些情形下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

为好友担保借款 好友死后得还款

2011年7月31日,漳浦人阿智搞养殖缺钱,便找好友蔡某做担保人,向漳浦县农村信用社借了2万元。借贷双方和担保人都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蔡某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到2012年7月25日,阿智得还清本息。可2012年6月1日,阿智却因故死亡。

这下,问题来了。这笔2万元的借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该由谁来还?还款期限到期后,漳浦县农村信用社找到了蔡某。

但蔡某却拒不还款。他认为,阿智已经离世,其作为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已不存在,不应承担还款义务。“钱是阿智花的,干吗让我还款?”蔡某称,信用社应该去找阿智的家人催债。这事因此一拖再拖,没法解决。

去年7月24日,漳浦县农村信用社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去年11月,漳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相关人员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蔡某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阿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人士说,蔡某在还清本金和利息之后,有权向阿智的继承人进行追偿。目前,对于蔡某的判决,已经生效。

【说法】

担保人,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追责?

昨天,漳浦法院人士说,担保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一般保证责任,当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及利息,在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担保人求偿。

对于连带保证责任,则有很大的不同。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和利息的,债权人催讨无果后,可依法起诉借款人,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还可以将借款人、担保人双方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其清偿本息。当借款人亡故或其他情形,可起诉其继承人,以借款人遗产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当担保人被要去承担连带责任时,只要按期清偿了借款本息,可以向借款人或其继承人追偿。

漳浦法院人士说,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纠纷案件当中,借款人亡故、跑路或成“老赖”等情形,担保人常常会被追责。

担保人,什么情况下可免连带责任?

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在相关合同期限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漳浦法院人士介绍,这6个月是有效追诉期,在这期间,如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就可免除连带责任。

此外,担保人免除连带责任的情形,还有这两种: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二是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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