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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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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新华社 海都讯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意见》明确,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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