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秋云 谢洛静 通讯员 苏晓晖
核心提示 卖房时,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3元/平方米的房屋交易手续费;车行以保障新车的行驶安全为由,向消费者收取“PDI费”;影视公司擅自规定会员卡充值后不退款也不找零,充值时也必须整百充值……这些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昨日,泉州市工商局公开发布“2014年度工商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餐饮、汽车销售、房产销售、影视文化等行业。
案例1
违规收取PDI费
车行被罚18万元
懂车的人都知道,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一项售前检测,以确保新车的安全性和原厂性能,也就是PDI检测。2014年5月8日,泉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巡查线索,依法对泉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PDI费”。当事人以确保交付给消费者的新车是合格的、保障新车的行驶安全和原厂性能必须对新车进行PDI检查为由,在其《车辆放行单》上标注PDI费金额,并以此向购车者收取PDI费。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泉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8万元。
案例2
违规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公司构成侵权
2014年3月24日,晋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向买房者收取新建商品房3元/平方米的房屋交易手续费。
根据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应由转让方承担。而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通过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工商认为,这属于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终,晋江市工商局对这家房产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会员卡不退款不找零
影院私设霸王条款
为了方便及享受优惠,不少消费者都会在影院办理充值会员卡。不过,若是自己的钱充进会员卡,使用时却遭到影院的各种限制条件,你乐意吗?
2014年5月20日,德化县工商局通过前期网络巡查发现网民反映的热点问题,并对泉州创世纪影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工商执法人员对这家公司前台计算机的经营记录进行电子证据提存,并提取会员卡样卡、影院与消费者签订的“使用指南”(合同)等。
工商人员发现,这家影院发行的消费卡设置了各种不合理的条款,如“储值后不退款不找零”,“需整百充值”等霸王条款,并拒绝消费者“非整百充值”,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最终,德化县工商局依法对该电影院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整改。
案例4
车行格式条款侵权
违规收贷款调查费
为了免除自身责任,经营者常通过各种方式来转嫁风险,甚至是在买卖合同中设置一些有点离谱的条件。
2014年4月3日,晋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奥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购车合同中将“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因素归于不可抗力,同时规定“由于……造成车型改变无法供应,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但不得由此向卖方索要其他赔偿或损失”。此外,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还向办理汽车按揭贷款的消费者,违规收取调查抵押费。
晋江市工商局认定,奥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按揭贷款信用调查收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工商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5
又见“水电开户费”
开发商被罚167万元
近年来,关于开发商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的投诉和报道屡见不鲜。泉州工商此次发布的2014年度工商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也有一起是涉及水电开户费。
2014年1月28日,安溪县工商局在处理三江豪苑楼盘购房者投诉时,发现当事人安溪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购房户强制收取水电开户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案发时,房地产公司共向494户消费者收取水电开户费合计839800元。
安溪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水、电开户费,并处以罚款167.96万元。
案例6
卖山寨豪车配件
汽配店商标侵权
2014年9月23日,泉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鲤城区源宝汽车配件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工商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销售侵犯宝马、奔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这家汽配店销售假冒宝马注册商标的空气格、汽油格、机油格、刹车片,以及假冒奔驰注册商标的空气格、机油格、刹车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泉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奔驰、宝马等图形标志的空气格72个、汽油格13个、机油格76个、刹车片35副,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7
声称女鞋能减肥
网店涉嫌虚假宣传
明明是一件普通商品,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售量,凭空吹嘘出各种神奇诱人的功能。不过,忽悠可是要付出代价的。
2014年5月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惠安县铁豹鞋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女鞋,同时宣传自己销售的鞋子能“改善血液循环,帮助女人塑身、减肥”。
工商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台商投资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8
微信集赞营销
单方取消活动
因推广成本低,面对群体广,微信营销活动受到商家青睐。不过,商家若是单方取消活动,拒绝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那不仅失信于消费者,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2014年5月6日,石狮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石狮启明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的营销广告进行网络监测。调查发现,石狮启明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扩大知名度,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上推送集赞营销活动,集赞可以免费兑换门票。不过,由于集赞人数过多,当事人基于运营成本考虑,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为由,在活动仅举办两天后,便单方取消微信集赞活动。
石狮工商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石狮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9
卖盐还强制搭售
食杂批发部被处罚
2014年4月1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安溪县湖头镇中山街的安溪县湖头供销合作社食杂批发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销售自然盐的同时,强制搭售福建原盐,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安溪县工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0
号称只有自己正宗
餐馆虚假宣传被罚
2013年9月9日,鲤城区工商局在开展网络监管专项整治中,发现泉州市泉港区黄鹤楼餐饮有限公司鲤城美食街分公司涉嫌在网络团购信息内注明:“在黄鹤楼才能品尝到正宗的泡椒田鸡王”等内容。此外,还向用餐者强制收取餐具费,构成虚假宣传及强制消费。鲤城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31.44元,并处罚款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