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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C05版:漳州房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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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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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房款 没留收据
小心卖方抵赖

N海都记者 陈群

4年前,王先生向洪先生购买一套二手房。由于双方是亲戚,王先生比较信任对方,在支付购房款后,没有让对方出具收据。而因当时资金紧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4年后要办理过户时,没想到洪先生却赖账,以没有收到房款为由,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认定当时签订的购房协议已失效。双方的纠纷无法调解,闹到法院。

房子购买4年未过户

4年前,王先生出资80万元,购买了洪先生的一套商品房。王先生称,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但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王先生表示,洪先生是他的亲戚,而且当时自己经济紧张,觉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不大。如今,王先生想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洪先生以王先生无相关付款凭证为由,不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认为王先生没有付款,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当时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协议。

洪先生拒绝办理过户的理由,让王先生十分气愤。王先生说,当时签订的协议约定得很详细,明确了双方交易的房产、交易的价格和房款的支付方式。其中第二条约定,买卖双方经协商及中间人说合,双方当即房钱两清,各无异议。而因为洪先生是自家亲戚,在付清房款时,就没有让洪先生出具收据,且如果没有支付房款,洪先生不可能交付房产并让他居住4年。

王先生到法院起诉,出具购房协议书,请求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有效,并要求洪先生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当事人有举证责任

交易双方要保留证据

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洪先生要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明确了交易的房产、价格、面积、交房的方式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并有双方的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协议中涉及的房子一直都由王先生及其家人占有、使用、受益,证人也证明交房时房钱两清,证人证言予以采纳。被告辩称没有收到购房款,有悖于常理和交易习惯,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本案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王先生对是否付清房款应举证。而王先生提供付清钱才交房的合同约定、其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及中间人的证明,所以法院才采信王先生的说法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洪律师提醒,亲兄弟都要明算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尤其是房产这种大宗的交易,交易双方还是要保留交易的证据等,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能完成举证责任,让法院能支持你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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