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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C05版:漳州房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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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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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移财产拒还款 房产出让行为被撤销

N海都记者 陈群

陈女士欠债75万元迟迟不还,却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以低于市场价让给亲戚,而所得款项又不用于还款。为此,债权人黄先生提起诉讼。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买卖行为已损害了债权人债权,予以撤销。

欠款转移财产

债权人起诉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黄先生称,陈女士因周转需要,2013年10月20日向他借款75万元,签订了欠条和还款承诺书,约定2014年1月30日前还清。但还款期限已过,陈女士却没有还钱。对此,黄先生已起诉到法院,并已判决陈女士在2月12日前还清借款。而陈女士仍以没钱为由,暂时无法还款。但让黄先生气愤的是,在2013年年底。陈女士就把名下的一套房产以65万的价格转让给陈女士的亲戚张先生,但所得的款项并没有用于还他的欠款。

黄先生再次把陈女士和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陈女士与张先生之间转让房产的行为。

黄先生认为,陈女士是为了恶意拖欠借款,转移财产。黄先生称,陈女士的房产当时交易的市价起码100万元,却以65万元转让,明显存在恶意串通,而陈女士又没有其他资金来源还借款。

张先生称,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65万元的成交价是房产备案合同签订的价格,实际成交价格105万元。而陈女士也欠其100万元,欠款用于抵用购房款。

恶意串通 房产出让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被告陈女士在自身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转卖给他人,且未将购房款用于偿还其尚欠原告的债权,也未能举证证实其目前具有还款能力,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际成交价格符合当时市场的价格,但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双方资金往来的证据,同时张先生也未能提供陈女士向其借款100万元的证据,法院认为陈女士和张先生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交易房产,判令撤销陈女士与张先生之间转让房产的行为。

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

可以行使撤销权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林丰阳律师表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林丰阳律师认为,本案中,陈女士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将房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所得房款又没有用于还债,目前也无清偿能力,致使原告黄先生债权难以实现。据此,原告黄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

林丰阳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陈女士作为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因超过期限撤销权消灭,将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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