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群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吴先生支付了银行贷款之外的款项,并实际占有该房产,在过户前银行贷款由吴先生支付,但吴先生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还贷,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影响房东黄先生重新购买新房。近日,黄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解押房产办理过户
未按期办理惹纠纷
2012年6月,黄先生把名下房子卖给吴先生。因房子尚未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吴先生支付除银行贷款之外的房款,剩余银行贷款由吴先生按月支付,并在同年底前,由吴先生全权办理提前还贷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黄先生称,签订合同当日,收到房款后,他交付房子,并在公证处作委托公证。但吴先生至今没办理提前还贷,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致使讼争房屋交易过户等程序无法正常进行。黄先生因名下持有房产未还清贷款而影响购房,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要回房子。
吴先生不同意,认为其没违约,他是在征得黄先生同意情况下,才未在约定的期限办理讼争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没构成根本违约
但仍要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法院驳回黄先生的解除购房合同的主张,但支持黄先生获取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但解除购房合同的依据不足,在《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讼争房屋及屋内设施,收取除按揭款之外的购房款,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向银行交纳按揭款项,并实际居住使用讼争房屋,《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双方大部分履行,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进行房产交易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提前还贷和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但并不存在根本违约,不足以构成原告解除《协议书》的充分理由。
而被告未依照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讼争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醒——
记得补签合同
保留协议变更证据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认为,本案吴先生被判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在于其主张有“征得原告同意”却举证不能,所以不能免责。
因此在购房未能履行约定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将到的时候,或和对方协商同意延迟期限时,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记得补签个合同,或者有第三人见证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要注重收集协议变更的双方合意的证据并保留证据。此外,一旦支付违约金不可避免,违约方对于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调低的抗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