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群
因感情不和,刘女士选择了离婚。为了尽快走出不幸的婚姻,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且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离婚后刘女士后悔了,认为结婚时居住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今年初,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请求重新分割房产。
【事件】
离婚一方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2014年10月刘女士发现丈夫林先生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双方以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刘女士称,去年在她怀孕期间,再次发现丈夫和前女友还保持情人关系。备受打击的刘女士坚决提出离婚。刘女士称,当时处于孕期,在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且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的协议。
但离婚不久后,刘女士认为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被告林先生称,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并不存在婚外情。而讼争房产不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婚前购买的二手房,购房款大部分在婚前支付。因为当时该房产购买未满5年,要交一笔交易税,才约定在2012年房产满5年时在房产交易中心补签了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在其名下。
【法院】
原告对自己主张无法举证 判令离婚协议书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判令,原告主张依法重新分割讼争房产的主张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实际上是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订立的一份书面合同,自双方签字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时其处于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但没有提供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精神状态不稳定的依据。同时原、被告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签字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志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
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问题,刘女士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合同相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刘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等情形。或者发现对方隐瞒的部分财产,刘女士可以依法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应当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
叶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期满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双方就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事项反悔,或者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也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其中反悔协议约定的情况,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撤销情形开始一年内主张;确属离婚时双方未进行分割,而一直存在共有状态的,请求分割的时效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