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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C05版:漳州房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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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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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需明确约定 口头承诺风险大

(网摘图)

N海都记者 陈群

在看房时,购房者除了看到房屋本身以外,还会看到一些附属设施,而这些却未必是双方交易的内容。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附属设施的归属,就容易产生纠纷。近日,李先生和王先生就因为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对附属间的归属产生纠纷,而闹上法庭。

附属设施是否捆绑销售 双方起争议

李先生看中一套房子,而且卖方王先生的这套房子还有一间附属柴火间。经过协议,双方确定房价为42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办理交房过户时,支付40万元,等王先生在约定的期限内把户口迁出时再支付2万元尾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40万元房款,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等王先生迁完户口,支付尾款后,交易就顺利完成。但意外就出在附属柴火间上,因为柴火间没有产权,并没有房改,属于王先生单位的财产,并被单位收回。李先生认为王先生将不属于其的附属柴火间与住房捆绑出售,抬高了房价,即将无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处分,虚抬房价,自己吃亏,拒绝支付2万元尾款。

因此双方一直协商无果,王先生就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支付2万元尾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王先生一直强调,自己并没有把附属柴火间捆绑销售。王先生说,当时在卖房时,就明确向李先生告知柴火间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无权出售,同时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并没有对附属柴火间进行登记。王先生表示,当时卖房时告知李先生附属柴火间也归他使用,但单位要回,就必须返还。王先生承认,合同中柴火间面积写进合同条款,但这是李先生一直坚持的。而为了明确房产面积和避免意外纠纷,王先生也在合同里补充了一条:若上述表述与房屋登记机构记载不符,则以房屋登记机构记载内容为准,而李先生不支付房款,明显违约。

未约定附属间交付为购房条件 判令买家违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王先生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李先生应该支付购房尾款。

而对于购房总价款是否包括附属间使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明确房东不享有附属间所有权的前提下自愿约定房屋买卖价款为42万元。同时,合同仅约定两笔购房款分别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和卖方户口迁出时支付,而未约定以附属间的交付为购房款的支付条件。此外,对李先生主张的房东捆绑附属间而提升了房屋价格,李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综合上述证据判定购房总价仅限于房屋买卖价款,并不包括附属间使用权的对价。而李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20000元购房尾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附属设施归属要明确 口头承诺可能吃亏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附属间卖方不具有该附属间的所有权,其对该附属间无处分权,合同中房东王先生将附属间出卖给买方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同时,李先生在购买前已经清楚附属间的产权性质,因此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叶律师表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还有以豪华家具、家电为卖点的纠纷比较常见,当买家去看房子的时候往往被这些附属品所吸引,签订了合同,可合同中却又没有列明这些设施是否包括在交易范围和交易价格内。从而,容易导致当事人到交房时,要么看到的被调换、拆走,要么就找各种理由要求支付补偿。叶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在合同中要对房屋的装修、屋内的附属设施分别作价明确在合同中,特别对车库、车位、附属间等项目,千万不要随便信一句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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