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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C05版:漳州房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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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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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由欠债一方承担

(网摘图)

N海都记者 陈群

前夫为朋友借款担保,结果却殃及张女士,把她卷入一场官司中,并直指张女士正在出售的房产。究竟是发生什么事,张女士被牵连在内?前夫的担保行为与她又有何关联?本期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事件

为朋友借款担保

却殃及前妻

王先生,系张女士前夫。2014年3月,为朋友担保一笔借款,李先生为债权人。按照借款约定,王先生朋友并未如约还款。债权人李先生一气之下,将债务人王先生朋友和担保人王先生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得知王先生前妻张女士,正在出售一套房产。为防止被告转让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于是,也把张女士告上法庭,并要求撤销张女士与第三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对于突如其来的官司,张女士很惊讶,她表示:前夫王先生的行为,她毫不知情。她和前夫张先生已经离婚,涉讼房产所有权也确认归她个人所有,有权利出售自己的房产。在前夫张先生因担保产生纠纷时,虽然和前夫还处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但张女士认为,该债务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由前夫张先生个人承担。

法院判定

诉讼房产不是抵押物

与债权人无关

经法院调查审理,判令王先生朋友,也就是债务人偿还原告李先生借款及利息。王先生应对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王先生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不应与王先生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张女士并非上述债务的债务人,而涉讼房产也没有约定作为原告债权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的债权与被告张女士及涉讼房产无关。且本案确认涉讼房屋归张女士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屋。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张女士与第三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声音

夫妻一方担保的债务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产生的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女士无共同担保的意思,王先生以个人名义产生的担保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担保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张女士并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王先生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而张女士并非上述债务的债务人,而且该房产未对原告的债权设立抵押,张女士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之后,对房屋所有权具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同时,张女士将该房产出售于第三人,第三人属善意取得者。为此,本案张女士处分原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后归其所有的房屋,该行为合法有效,与原告的债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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