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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4版:厦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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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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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督若干规定(草案)》提交三审
必要时或强制餐饮场所用管道燃气

N海都记者 兰京

海都讯 昨天上午,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督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等。

修改后对责任和惩罚做了更细致的规定。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必要时或强制使用。

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督若干规定(草案)》已是修改二稿,增加了对燃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个月至少一次,通过书面、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禁止向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场所提供五十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

同时,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规定部分区域或者部分类型的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管道燃气。

处罚方面也有更细致的规定。餐饮场所用户使用燃气的行为经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立即采取停气措施,并责令限期改正;餐饮场所燃气用户无法按期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相关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若燃气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查处认定其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明确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责任人做了明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占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被委托人和被指定单位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不明且无占用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管理人。

同时,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条件进行丰富。只要建成三十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建筑,即可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列入保护名录。

反映厦门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历史人物相关联的;具有典型闽南建筑风格特色的;反映海洋活动、习俗、信仰,具有海洋文化意义的;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经专委会论证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那些符合标准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重建的,经认定也可以作为历史风貌建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条例》还对迁移旧址遗址、破坏历史风貌、修缮未报批、擅自拆除的四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除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外,前三种情况还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擅自拆除的则可处以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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