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5年11月12日
  2. 3上一期  下一期4
  3. 按日期查找
第B07版:新厦门/房产

  1. 版面导航
2015年11月12日
http://www.mnw.cn          闽南网

□维权爆料

未来原本的铁艺栅栏将改成用绿篱围挡

如果您是厦门的业主,您的小区也有遭遇类似的纠纷,欢迎您拨打热线15805927361向记者讲述,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答疑解惑。

【律师】

绿地属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变更用途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丰分析,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该小区所谓的私家花园如果是属于公共绿地,且规划局也已出具了相应的说明并且证实,那么,按物权法以上的规定,这些绿地是归小区所有的业主共有。因此,如果规划没有变更,且没有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开发商无权私自变更其用途,甚至将其使用权给予部分业主进行“专用”。也就是说,对这些公共绿地,开发商无权将其作为条件卖给消费者,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对此进行的宣传也属于虚假宣传,或者是有欺诈性的宣传。对此,郭丰律师介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在前期的广告宣传,如果开发商做了明确的承诺,就应该是正式的要约,业主也和开发商达成协议,那么发生了纠纷,按照合同条款及目前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开发商很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民事欺诈,消费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可以向12315工商举报热线投诉举报。

【支招】

可诉至法院 提出退房或赔偿要求

对于一、二层业主如何进行维权,律师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调解和申诉。第一种方式是提出退房,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明忠分析说,作为一、二楼业主当时为什么会高价购买,是因为开发商有承诺这个私家花园可长期无偿专用,那么才会发生交易,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私家花园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选择退房,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损失;二是要求开发商对这种欺诈销售行为进行赔偿,即购房合同上有写明“私家花园归一楼业主长期无偿专用”,现在原本所承诺的私家花园不见了,对房产所导致的贬值,从而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郭丰律师还补充道,结果是退房或者赔偿损失,要由法院来判定,如私家花园和房屋之间,如果没有私家花园,影响到房子的利益有多大,是否足以达到退房的条件;现在不能使用这个私家花园,所产生的损失有哪些,可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后,两位律师提醒,由于作为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信息的不对等,导致业主的利益受损,因此业主在购房时除了仔细查看购房合同约定外,还要向开发商提出出示向有关部门报建的规划设计。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