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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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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思法 本报讯 黄某于去年9月在厦门某鲍鱼酒家现金储值50万元,但消费了165000元后,酒家突然停止经营,30多万元余额被“留滞”。昨日,记者从思明法院获悉,该酒家一审被判处返还黄某储值卡余额335000元并支付利息。 思明法院民庭李莹法官告诉记者,作为酒楼向公众公开发售储值卡,应视为其向持有该储值卡的任何人承诺可以在酒楼进行消费。该鲍鱼酒家与储值卡持有人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承诺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服务。但鲍鱼酒家出售储值卡并收取相应的价款后停止经营,导致持卡人无法进行消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鲍鱼酒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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