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厦法宣
海都讯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昨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2014年1月至去年年底,厦门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民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其中,财产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网络购物合同、旅游服务合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生命健康权等纠纷452件;大宗的消费纠纷,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呈现大幅增长的现象,两年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案件2517件。
拔罐被烧伤
商家赔偿32万元
2013年10月23日,黄某在李某经营的店里拔罐时被烧伤。他住院治疗31天,医疗费58851.41元,已由李某支付。经鉴定,黄某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Ⅷ(八)级伤残,附加一处Ⅸ(九)级伤残。
去年年初,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人,依法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害。最终判决李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124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327474元。
坐椅非真皮
商家被判赔三倍
2012年初,纪某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东风雪铁龙新爱丽舍小车,价款为70800元,纪某自费1000元换装真皮座套等。一年多后,因车辆坐椅皮质脱落,纪某向汽车公司提出质疑,对方确认座套并非真皮。2014年4月30日,纪某再次要求汽车公司解决,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为纪某购买的车辆换装的并非真皮,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明确告知纪某座套并非真皮。最终判处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纪某购买真皮座套的损失1000元,并增加赔偿3000元,合计4000元。
逾期交房
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011年1月,黄某与厦门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买房,并约定2013年8月31日前交房,同时约定交房条件,包括管道燃气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在公司通知期限内,2014年1月27日,黄某接收该房产并签订《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但黄某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备注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验收交接。后黄某诉至法院,以诉争房产未达到设计要求条件为由,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讼争项目于2014年8月20日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该公司逾期交房,判决支持黄某的请求。
未尽核实义务
房产中介担责
厦门某公司接受陈某、许某的委托,促成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2013年9月12日,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同日,陈某与许某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合同》,陈某于2013年10月16日支付首期款50万元。2013年9月20日,陈某支付该公司居间费1万元。后得知,本案合同约定房产已于2013年3月12日被法院查封,并于2013年9月11日经司法拍卖由他人竞得。
经报案,陈某追回50万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居间费,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陈某自行承担30%、该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